概要: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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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对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校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四)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五一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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