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披露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附则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出自:www.88haoxue.com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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