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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10-20 23:51:13]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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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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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第2页)》出自:www.88haoxue.com
www.88haoxue.com p;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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