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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10-20 23:51:13]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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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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