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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筑监督和管理条例

[10-20 23:51:13]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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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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