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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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4页)》出自:www.88hao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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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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