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环保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属有关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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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环保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属有关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部门和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阳奉阴违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局直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做好具体公开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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