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第四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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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第四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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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按承诺时间办理或审核完毕,给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对已被依法取消或撤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或变相许可的;
(十二)在依法规定并公开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者限制的;
(十三)在办理行政 《党建及相关制度汇编(第3页)》出自:www.88hao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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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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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企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的;
(十五)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十七)有其它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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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第四条(一)至(七)款的,责成承办人予以改正,并向当事人道歉;
2、对违反第四条(八)至(十二)款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第四条(十三)至(十五)款的,对承办人给予调离本岗位;
4、对违反第四条(十六)至(十七)款的,给予停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的上一级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是次要责任。领导责任要按有关规定一并追究。
第七条 我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制,谁办理、谁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由局监察科进行监督,对违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怀柔区XX局从事行政许可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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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XX局
财务与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发挥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责任感,增收节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局财务室职责
(一)执行并指导基层单位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权限,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调剂基层单位资金的使用,以达到收支平衡。
(四)根据区财政的年度收支预算指标,负责向基层单位拨付。
(五)编制汇总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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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基层单位财会人员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财务检查。
三、财务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现金和银行存款核算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必须按照财政局国库科关于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办理。未经国库科批准,一律不得开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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