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单位)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委员缺额的增补工作。以“好班子、好队伍、好制度、好作风、好业绩”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的质量。 (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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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单位)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委员缺额的增补工作。以“好班子、好队伍、好制度、好作风、好业绩”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的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执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列入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一并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九条机关党委执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列入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直党工委会同部门党组(党委)检查、考核。各企事业党委,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由组织部、党工委会同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条党支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由机关党委负责,党工委直属党(总)支部由党工委或党工委会同部门(单位)党组负责考核。考核应与每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的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党组、各机关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责成改正、谈话诫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形式,由主管部门分别追究其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工作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促其改正。对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或建议任免机关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各县(市、区)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直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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