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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10-20 23:18:38]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自查报告   阅读:680

概要: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 法〔2005〕号)文件要求,现将《安庆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报上,请审阅。 二○○五年 月 日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庆市统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 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12月8 日通过)1984年1月1日行 政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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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 法〔2005〕号)文件要求,现将《安庆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报上,请审阅。

  

  

  

  

  

  

  

   二○○五年 月 日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庆市统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12月8 日通过)

  1984年1月1日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

  1987年2月15日

  地 方

  性法规

  1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3日)

  1989年12月23日

  部 门

  规 章

  1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27日)

  1999年10月27日

  

  2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9日)

  2004年10月13日

  

  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5年4月29日)

  2005年7月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统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考试或考核,分层次逐步取得《统计人员资格证》。《统计人员资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5年4月29日公布,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统计管理登记证》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十条第三款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七条: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本条例所列统计调查对象,自批准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变更、撤消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换领或者缴销统计管理登记证。统计管理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第二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涉外社会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9日公布,10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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