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上有不同的理论、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语也不同,这种差异在历史上一直延续了很久。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不同制度之间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成为重要的现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产生了许多互相学习、互相渗透的范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许多过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渐趋于一致。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两个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趋于一致的结果。在这一潮流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公司法中开始吸收英美法系中有用的制度,以弥补原有制度的不足,就成为自然的事情。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开始有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中借鉴英美法系董事会秘书制度,对公司事务进行整合,其中我国澳门的做法比较有代表性。董事会秘书在产生的最初阶段,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司雇员,对于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影响。后来现代英美法系公司法多将董事会秘书确定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这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在法律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开始确定下来。 《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发展演变分析(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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