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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10-20 23:51:52]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第149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150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151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10%;(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4)提取任意公积金;(5)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52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153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154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155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156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签:规章制度怎么写,规章制度范文,http://www.88haoxue.com
  第149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50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151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2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153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54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155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156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157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158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159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第九章 通 知

  第160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161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162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163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164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165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4页)》出自:www.88haoxue.com
www.88haoxue.com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166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167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6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6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17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17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172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73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17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7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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